(2011)丰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泽锋与唐山市丰润区三帮天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锋,唐山市丰润区三帮天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王泽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三帮天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安建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文华,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泽锋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三帮天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泽锋于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泽锋负担。审 判 长 徐本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代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