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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蒙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蒙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2027-1号申请人蒙某。被申请人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某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陆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北湖路西二里46号振宁公寓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陆某所有的位于北湖路西二里46号振宁公寓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二、查封蒙某、兰某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江南路X号X栋独单元X层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覃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