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肖义全与耿凯宏、崔寿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义全,耿凯宏,崔寿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肖义全。被告耿凯宏。被告崔寿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义全诉被告耿凯宏、崔寿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义全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义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肖义全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