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建申请执行李军利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李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军利,女,汉族,村民。王建申请执行李军利抚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立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06)泾民初字第000318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子王耕的抚养费每月80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一次,每次给付480元。该案在执行中,李军利自动履行了2012年1-6月的抚养费48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执字第0016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