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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建申请执行李军利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李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军利,女,汉族,村民。王建申请执行李军利抚养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立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06)泾民初字第000318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子王耕的抚养费每月80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一次,每次给付480元。该案在执行中,李军利自动履行了2012年1-6月的抚养费48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执字第0016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