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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大友新亚诉李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友新亚,李璎,何国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9号之一原告大友新亚,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路XX村XX号XX室。被告李璎,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告何国顺,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友新亚与被告李璎、何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李璎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到期,原告申请对已查封的财产予以继续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友新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告李璎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左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