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肖会荣与张占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会荣,张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肖会荣。被告张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会荣与被告张占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会荣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会荣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