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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民初字第0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施凤明诉被告王井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0614号原告施凤明。被告王井海。原告施凤明诉被告王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井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凤明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井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王井海向原告施凤明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施凤明人民币伍万整,50000元,今借人,王井海,2012年2月10日(年利息2分)”。借款后被告王井海未予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井海向原告施凤明借款,有其书立的借条证实,应负清偿责任,被告王井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井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原告施凤明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井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唐谊成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