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榆民高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阿妮与被告李玉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阿妮,李玉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高初字第00153号原告赵阿妮。被告李玉川。原告赵阿妮与被告李玉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佳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赵阿妮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阿妮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阿妮撤回对被告李玉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阿妮负担。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