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罗某甲。委托代理人罗健,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乙。委托代理人陈远简。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云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健,被告罗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远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年××月××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儿罗某丙于××××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原、被告双方生活很不协调,出现很大的性格矛盾,无共同语言,双方间的差距导致生活中的矛盾不断,发展到了双方无法容忍的地步。双方无法相处、无法共同生活。被告的情绪极不稳定,喜怒无常,原告一直以来对被告关爱有加,但被告却对原告冷冰冰的,还经常辱骂原告,被告的很多举动令原告感觉不可思议。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罗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为止;3、分割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罗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女儿还小,而且原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原告曾经打伤被告,都没有带被告去医院治疗。被告与原告是一起学驾驶时相识,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后来被告介绍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婚后被告自己一人很努力工作,原告读书被告也很支持他,被告自己负责照顾女儿,与原告父母的相处也融洽,对于原告诉称被告缺乏了解被告、情绪不稳定均不属实。因为结婚后,原告生性贪玩,在被告怀孕后原告仍出去喝酒、打麻将,被告仍包容他,在最近半年时间内,原告上述情况更严重,有时夜不归家,也不开手机。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而且为女儿着想,故不同意离婚。草率离婚对女儿的成长有影响,原告在之前有讲过其把所有的工资给被告管理,但是原告一直没有给被告一分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罗某丙。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应是好的,只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缺乏沟通,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为女儿着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与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女儿,家庭本应是好的。只是近年来,原告与被告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为女儿着想,不同意离婚。可见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可重归于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47元,均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娄云惠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麦蔚茵张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