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彪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47号原告徐彪,住址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松林,住址湖北省通山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代表人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弘研,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彪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明升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松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多次信息催原告市话通淘汰升级,让原告前往营业厅办理,原告于2009年10月18日���深圳电信公司办理了133××××3110电话卡并激活使用(原告早在办理市话通81298153号升级时便向被告交付了身份证复印件)。由于配戴该手机卡的手机丑大,且该号码只能用天翼手机,与移动、联通的手机不通用,所以自2012年2月24日起,原告就将手机放在自己的卧室桌上,没带出过房间。2012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原告回家进卧室发现涉案手机号有多条未读信息,其中有三条中国电信10000及10001号发来的信息。信息一:欢迎您访问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广东,您获得的登陆随机码是919594(本信息免费)From:10001.2012/05/16.11:34。信息二:欢迎您访问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广东,您获得的登陆随机码是5557491(本信息免费)From:10001.2012/05/16.11:35。信息三:您好!您133××××3110号码对应的电信客户密码于2012-05-16.11:49:17办理了密码重置。如有疑问请拨打10000咨询。From:10000.2012/05/16.11:54。原告看到这三条未读信息时,马上意识到本机号码被未读信息随机码盗窃了,除了气愤就是害怕,并立马用本号拨通了10000号质问,得到结果是原告号码不仅被重置了密码,还被挂失了(暂停使用),工作人员会尽快回复原告,原告留下回复号码:186××××1150。原告号码至今还被处于挂失状态,原告曾多次致电被告,被告也没给原告合法合理的说法。10000号回电内容是:此号在5月16日中午11:49分被自动台重置了密码,并被挂失。如需要可以帮助原告开通,其他无法查证。被告无法查证的答复说明了手机可随意被他人挂失开通。但就算是打自动台挂失电话号码或通过网上发的随机码信息的IP地址,也是完全可以调查的,怎么就成了无法查证,被告为何不能给原告一个合理的说法。被告的答复只能说明被告操纵了原告手机号码的密码重置及挂失,被告的傲慢言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尊严,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说清重置密码及挂失原因理由,在市级媒体报刊上刊登并对原告作出诚恳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9000元,第一时间处理好手机停机使用事宜;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涉案手机号码是属于预付费移动手机号码,该号码在涉案密码重置和挂失之前没有办理过实名认证,为不记名手机号码,该号码的业务办理是凭客户密码进行办理。本案原告未能举证其为涉案号码的使用人,也未能证明有关密码重置和挂失的操作违反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涉案号码于2012年5月16日11:49:17通过IP地址125.88.73.127在网厅申请对涉案号码进行了客户密码重置,网厅根据操作指令向涉案号码下发了申请获取客户密码的���证码。被告根据行为人已阅读及同意的重置密码用户协议及其所输入的验证码,确认了操作人身份,随后操作人重新设置了新密码,该操作完成后,被告再次向涉案号码下发了密码重置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12:09:30电话号码为153××××9572拨打10000号进入语音自助服务平台,凭客户密码办理了涉案号码的挂失手续。从上述涉案号码办理密码重置及挂失手续的过程来看,被告已依照验证码及客户密码对操作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相关的手续符合《电信服务规范》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况。如原告主张其号码的丢失涉及第三人、盗号或其他刑事违法行为,其应当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三、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要求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承担9000元的赔偿损失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电信服务合同》及��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彪系133××××3110电信手机号的机主,该号码于2009年10月18日激活使用。2012年5月16日11:49:17分,第三人通过IP地址125.88.73.127在被告的网上营业厅申请对涉案号码进行客户密码重置,被告的网上营业厅根据操作指令向涉案号码下发了申请获取客户密码的验证码。被告根据行为人已阅读及同意的重置密码用户协议及其所输入的验证码,确认了操作人身份,随后操作人重新设置了新密码,该操作完成后,被告再次向涉案号码下发了密码重置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12:09:30,电话号码为153××××9572拨打被告10000号进入语音自助服务平台,凭客户密码办理了涉案号码的挂失手续。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发现手机号码密码被重置,故向被告10000号查证情况,经查询发现手机号码不但被密码重置,还被他人��失。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故原告将被告诉诸本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称涉案手机号码于2012年6月6日已被案外人深圳市兴恒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实名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133××××3110手机号码所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用户的通信安全,现在原告手机号被他人重新设置密码并被挂失,且在涉案号码存在争议时,被告竟然还实名登记给案外人,显然被告对原告使用的涉案号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说清重置密码及挂失的原因和理由,因该主张不属于原告诉权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因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规定的合同责任承担上不存在赔礼道歉的规定,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000元,考虑到涉案手机号被他人重置密码及挂失后原告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与被告及亲戚朋友交涉,客观上应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00元,对原告过高的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第一时间处理好手机停机使用事宜,因涉案手机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被被告登记给他人,而原告亦未进一步明确是否继续使用该手机号码,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彪损失200元;二、驳回原告徐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