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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马兰与李江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李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马兰。被执行人李江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帐号××的存款6928元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长征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凌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