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牡执字第6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辛兴银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兴银,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辛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菏牡执字第666-2号申请执行人:辛兴银,农民。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辛寨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菏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日,以(2010)牡执字第66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辛寨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白19井设备抽油机、空心机、分离器、油罐各一个、钢丝绳一盘、两个井口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辛寨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白19井设备抽油机、空心机、分离器、油罐各一个、钢丝绳一盘、两个井口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