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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孔某某。被告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安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