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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以其已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田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