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李密与黄群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密;黄群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李密,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告黄群育,男,成年,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居民,住新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密诉被告黄群育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密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密负担。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秀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