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滦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