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