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异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绿洲宫玉厂、吴长富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吴长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富,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县绿洲宫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异字第00019号异议人吴长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尚勤路435号1号楼312室。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阳县绿洲宫玉厂,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照川镇宴马茶房。负责人吴长富,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绿洲宫玉厂、吴长富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吴长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长富称,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其和山阳县绿洲宫玉厂最后的履行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且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主体不合法,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现请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返还划拨的款项。本院查明,本院(2008)碑民再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二条约定山阳县绿洲宫玉厂向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第四条约定,山阳县绿洲宫玉厂于2011年12月31日前未向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补偿款,由山阳县绿洲宫玉厂自愿增加支付补偿款总额20%的违约金。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2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冻结在执行中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吴长富账户存款,并于2012年7月4日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又于2012年7月18日扣划吴长富账户存款元。本院认为,本院(2008)碑民再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的最后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山阳县绿洲宫玉厂、吴长富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吴长富银行账户并无不妥,且陕西树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注销,主体资格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吴长富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返还划拨款项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