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王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翟明福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