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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抚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继春诉抚松县仙人桥镇大青川村村民委员会、翟明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春,抚松县仙人桥镇大青川村村民委员会,翟明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抚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赵继春,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松县仙人桥镇大青川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蒋万胜,系村主任。被告翟明臣,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春诉被告被告抚松县仙人桥镇大青川村村民委员会、翟明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被告翟明臣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界线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冯万友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莲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