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46号申请人李岩,男。被执行人杨雄,男。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雄归还借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雄履行了全部的给付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