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二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446号申请人李岩,男。被执行人杨雄,男。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雄归还借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雄履行了全部的给付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