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永军。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2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大为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