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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永军。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2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大为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