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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秀芳与被告李宏海、李晓风返还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芳,李宏海,李晓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郭秀芳,女,194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海,男,50岁,汉族,村民。被告李晓风,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李宏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芳诉被告李宏海、李晓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郭秀芳负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贾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