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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二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印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李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二初字第2297号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辰,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印胜,男,成年,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印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谷树梅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