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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小甫与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甫,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李小甫。委托代理人陈宁。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津京。委托代理人来小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甫诉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甫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李小甫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