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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美珍与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游县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珍,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游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林美珍,女,194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陈金钗,男,1939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原告的丈夫)。委托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被告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大街合兴大厦1栋301。法定代表人肖珊珊,总经理。被告仙游县医院,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910号。法定代表人彭金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珍与被告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游县医院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珍于2012年9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六元四角,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三元二角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