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美珍与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游县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珍,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游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林美珍,女,194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陈金钗,男,1939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原告的丈夫)。委托代理人吴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被告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大街合兴大厦1栋301。法定代表人肖珊珊,总经理。被告仙游县医院,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910号。法定代表人彭金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珍与被告福建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游县医院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珍于2012年9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六元四角,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三元二角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