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平与王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王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刘平,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万杰,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王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撤诉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