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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根喜与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喜,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赵根喜,男,1974年6月7日,住。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本市淮河大道北段2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喜诉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根喜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根喜承担。审判长  余卫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