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知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与赵继青复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赵继青

案由

复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99号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351857)。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树浪滨**号。法定代表人:章海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越华。被告:赵继青,系中国轻纺城北市场4区2楼950、951号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继青侵犯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继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