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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庞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庞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徐秀红审判员  陈 诚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