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庞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庞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庞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庞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徐秀红审判员 陈 诚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