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程书义、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红,程书义,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李建红,女,1967年8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书义,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程集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赵晓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凤凰湾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8665-2。代表人:吴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东明,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红诉被告程书义、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红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原告李建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