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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永亮与惠俊波、王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26号原告郭永亮。委托代理人张松柏。被告惠俊波。被告王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5号亚美伟博广场七层A、B、E。负责人赵文忠。委托代理人鲁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亮诉被告惠俊波、王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