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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341-3号申请人李岩,男。被执行人杨雄,男。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雄归还借款2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杨雄名下陆虎牌越野车进行了扣押,现被执行人杨雄已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雄名下陆虎牌越野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