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查建武与田重孟、施杰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武,田重孟,施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85号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农民。被执行人:田重孟,农民,现在宁波黄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施杰辉,农民。本院在执行查建武诉田重孟、施杰辉(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查建武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指信任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15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8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