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查建武与田重孟、施杰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武,田重孟,施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85号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农民。被执行人:田重孟,农民,现在宁波黄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施杰辉,农民。本院在执行查建武诉田重孟、施杰辉(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查建武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指信任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15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8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