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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代表人刘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土地补偿费6474元及“双八百”补助款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其在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下川口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收入7094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