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8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