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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陈**;李**;卢*曾;卢*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6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路*号。负责人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该支行员工。被告陈**。被告李**。被告卢*曾。被告卢*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诉被告陈**、李**、卢*曾、卢*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后已达成协议,纠纷已得以解决为由,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李**、卢*曾、卢*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