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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4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周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188号原告周学军。被告周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与被告周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军撤回对被告周英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