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