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民初字第008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云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00854-1号原告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昌,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西安云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安保,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云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西安云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云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