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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道侠;张四明;李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039号申请执行人魏道侠,女。委托代理人阮若琳。被执行人张四明,男。被执行人李仁霞,女。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西民三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还款30000元,魏道侠放弃剩余债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30000元,申请人魏道侠于2012年8月22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