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道侠;张四明;李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039号申请执行人魏道侠,女。委托代理人阮若琳。被执行人张四明,男。被执行人李仁霞,女。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张四明、李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西民三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魏道侠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还款30000元,魏道侠放弃剩余债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还款30000元,申请人魏道侠于2012年8月22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