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霍邱县孟集镇中心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霍邱县孟集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608号原告:王伟,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殷杰,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东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岑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霍邱县孟集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霍邱县孟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郭本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霍邱县孟集镇中心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费10610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