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民终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法定代表人马忠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徐家湾。法定代表人万多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确定、有效。每份合同都是独立存在的,应各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中争议条款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解决纠纷,对于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在当事人没有放弃仲裁条款时,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也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协议条款已排出了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本溪,故应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本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争议决定方式为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合法有效。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责令被上诉人另行向本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系依据《分期还款协议书》向上诉人主张1999年至2003年期间多次发生的加工承揽行为所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因该《分期还款协议书》并未有任何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以法定管辖确定案件管辖。另因本案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关系,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加工承揽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