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四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杨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新民四初字第395号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乔九令,公司董事长。被告杨顺,住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院通知的预交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永生 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