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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柏苗、任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任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7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家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村二灶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任某,家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拆落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任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建龙、被告人胡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通过电话联系,伙同被告人任某驾驶浙B×××××号小轿车至慈溪市古塘街道麦爵宾馆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和1粒麻黄素贩卖给茅某。同日23时许,被告人��某通过电话联系,伙同被告人任某驾驶浙B×××××号小轿车至慈溪市古塘街道麦爵宾馆8660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和1粒麻黄素贩卖给茅某。同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通过电话联系,驾驶浙B×××××号小轿车至慈溪市逍林镇金沙地宾馆附近,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可疑晶体(净重0.4334克)和1粒可疑药丸(净重0.0939克)贩卖给茅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可疑物品被同时查扣。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被查扣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某,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茅某、劳某、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搜查���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详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胡某、任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任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任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胡某属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毒���甲基苯丙胺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应予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任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二、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三、毒品甲基苯丙胺0.5273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二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