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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孟庆宇与崔保祥、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宇,崔保祥,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孟庆宇,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保祥,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洪伟,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责人刘晓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振宇,该公司职员。原告孟庆宇与被告崔保祥、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宇的委托代理人刘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洪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保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宇诉称,2012年1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在唐丰路上,原告驾驶冀B×××××号本田雅阁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至正兴加油站北边路段时,被告崔保祥驾驶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号江铃全顺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操作不当,突然驶入逆行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车上乘员高磊受伤及原告的车辆损失。当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崔保祥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及车上乘员高磊受伤后到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2006元(其中:原告花费1385.40元、高磊花费620.60元),高磊医疗费已由原告垫付。原告所受伤害不很严重,医院建议回家休养,此期间原告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原告产生误工费用6600元。原告去医院及解决事故产生交通费422.5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与各被告就损失进行过协商,因被告同意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相差甚远,而没能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委托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车辆损失为58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崔保祥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712.5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2、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高磊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及高磊因事故在该院门诊治疗,高磊的门诊费是由原告垫付。3、冀B×××××号车辆信息单、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丰认事字(2012)第144号道路交通肇事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冀B×××××号车辆所有权人情况及车损。4、唐山市鑫亨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原告误工损失。5、交通费票据21张,证明原告因事故支出交通费422.50元。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崔保祥是我公司的雇佣司机,发生事故时是执行职务行为,我公司为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险,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冀B×××××号中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崔保祥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车辆的基本情况及投保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辩称,冀B×××××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在该车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未提供证据。原告证据1二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据,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原告证据2,二被告认为门诊票据没有病历予以佐证;原告证据3二被告对车辆信息无异议,认为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丰认事字(2012)第144号道路交通肇事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无委托单位,并且该份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过高;原告证据4二被告认为不真实,而且原告没有医院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需要休息的证明,不予认可;原告证据5二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不合理,被告保险公司认可100元。原告证据1二被告无异议,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据,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2真实合法,与原告和高磊伤情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3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4,无医院及相关单位证明原告需要休息,不真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5票据不真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崔保祥驾驶冀B×××××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驶入逆向,行驶到唐丰路正兴加油站北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冀B×××××号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及车上乘员高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崔保祥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孟庆宇无责任。原告和高磊受伤后被送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原告开支门诊费1385.40元,高磊开支门诊费620.60元,高磊门诊费由原告垫付。2012年2月27日,原告所有的冀B×××××号车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丰认事字(2012)第144号道路交通肇事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车损58684元。冀B×××××号中型普通客车的车主系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崔保祥系其雇佣司机,发生事故时系执行职务行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崔保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及高磊受伤、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崔保祥系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佣司机,其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考虑原告实际支出,本院合理支持200元。原告伤情轻微,无医院等相关部门需要休息的证明,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006元(其中含为高磊垫付的620.60元)、交通费200元、车损58684元,合计60890元。因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损失首先由该公司在冀B×××××号中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项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发生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损失有医疗费2006元,未超出该项赔偿限额,应全部实际赔偿;原告发生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损失有交通费200元,未超出该项赔偿限额,应全部实际赔偿;原告发生在财产损失赔偿项下损失有车损58684元,在该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原告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56684元(60890元-2006元-200元-20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代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8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赔偿原告孟庆宇各项交通事故损失6089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孟庆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