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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与陶春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陶春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813号原告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圣达路15号。法定代表人金千洙,该公司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胜,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炜娜,山东省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春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极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