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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讯东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森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讯东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森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87号原告深圳市讯东联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6楼608房。法定代表人孙岳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捷,男,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岳明,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立森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924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讯东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立森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