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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俊凤因机动车买卖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俊凤,刘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俊凤,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保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向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俊凤因机动车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徐世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