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俊凤因机动车买卖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俊凤,刘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俊凤,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保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向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俊凤因机动车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徐世民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