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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月栋与付金鑫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月栋,付金鑫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478号申请人:陈月栋,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申请人:付金鑫,男,24岁,住沂南县。申请人陈月栋与被申请人付金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金鑫所有的座落于沂南县银座花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一套,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金鑫所有的座落于沂南县银座花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一套。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