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双耀与杨成军、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小洪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耀,杨成军,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小洪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杨双耀,农民。委托代理人人张立军,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军,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小洪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培银,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旭攀,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耀与被告杨成军、被告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小洪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双耀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双耀以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杨双耀负担。审判长 刘 月 纯审判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左宝军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志 华书记员 韩 文 涛 更多数据: